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第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对易感动物和易感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监测,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