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第十二条已修改动物饲养场、活畜禽交易市场(交易点)、动物隔离场、动物诊疗机构、屠宰厂(场、点)以及动物产品加工等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配备消毒设施,对场地、设施及交通工具进行清洗和消毒。活畜禽交易市场(交易点)的开办者应当制定并实行定期休市、消毒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市场(交易点)进行每日清洗、每周消毒,每月至少休市1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