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第十一条已修改对在城乡饲养的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饲养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到所在地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注射兽用狂犬疫苗,领取免疫证明。饲养人不得携带未经免疫的犬在户外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