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长远性、全局性和根本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