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十五条有效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负责承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研究采纳各方面意见。对公众的意见建议,应当汇总并作出综合反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