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负责承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研究采纳各方面意见。对公众的意见建议,应当汇总并作出综合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