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收费资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