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费单位未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