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使用统一印制、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无法退还的收缴财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收费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