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