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有关工作。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