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后三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接收资料后三十日内确定审计组织方式,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