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后三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接收资料后三十日内确定审计组织方式,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