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审计机关应当开展审计:(一)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取得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实施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已经完成初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并能提供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资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