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审计机关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项目,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三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