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投诉事项不属于承办单位职责范围的,承办单位应当于2日内提请投资促进工作机构另行交办,投资促进工作机构应当召集有关部门在10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