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外来投资服务和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投诉事项不属于承办单位职责范围的,承办单位应当于2日内提请投资促进工作机构另行交办,投资促进工作机构应当召集有关部门在10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