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八条有效下列国家机关、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一)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三)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四)省、市(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国家机关。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