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下列国家机关、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
(一)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三)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
(四)省、市(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国家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