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监督纠正意见、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已经作出的决定:
(一)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不报告的;
(二)应当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越权作出决定的;
(三)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贯彻执行的;
(四)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建议不研究处理的;
(五)未按照期限报告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或者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的;
(六)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或者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经人大常委会满意度测评结果不满意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责任,并向有关方面通报,作为其职务任免、考核的重要依据;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相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