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或者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等方式,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或者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结合审议相关议题进行满意度测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跟踪督办,并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