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或者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等方式,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或者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结合审议相关议题进行满意度测评。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跟踪督办,并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