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可以制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办法。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