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一年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执行情况;决议、决定已明确办结期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情形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提出的意见、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研究处理,并在六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报告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应当包括决议、决定执行的整体情况、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意见等。报告意见、建议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包括重大事项决策方案修改完善情况、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意见等。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