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提前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需要,提前参与重大事项前期研究协调和论证过程,了解情况、提出意见;或者组织专题调研,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