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二)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三)决策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相关的统计数据、调研报告等资料;(四)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送达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