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按照下列程序提请审议:

(一)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