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一条有效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应当分别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由联名人共同签署。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