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