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售或者收购未经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动物疫病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种用、乳用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种用、乳用动物及其产品,并处同类检测合格种用、乳用动物及其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