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在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动物,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乡村以及城市公共场所发现的病死动物,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处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