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在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动物,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乡村以及城市公共场所发现的病死动物,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