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动物防疫工作财政保障机制,将下列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一)动物疫病预防、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经费;

(二)动物疫苗冷链体系建设经费;

(三)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经费;

(四)动物以及动物产品检疫、检测经费;

(五)病死动物以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经费;

(六)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工本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