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动物防疫工作财政保障机制,将下列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一)动物疫病预防、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二)动物疫苗冷链体系建设经费;(三)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经费;(四)动物以及动物产品检疫、检测经费;(五)病死动物以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经费;(六)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工本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