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在运输中病死的动物以及粪便、垫料、污物,应当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站点或者到达站点卸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