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不具有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科研教学单位、动物诊疗机构等,应当委托专业的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处理其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处理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