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等,应当配备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储存设备,或者委托专业的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