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从事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和染疫、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贩卖、屠宰或者随意抛弃前款规定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