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收集网点,配置暂存设施设备。兽医、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市容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厂(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