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者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签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检疫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