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者指定地点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