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者指定地点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