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货主申报动物检疫时,应当申明动物种类、来源、数量、拟接收单位和调出时间,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殖档案或者防疫档案;

(二)畜禽标识;

(三)动物疫病检测报告或者抗体检测合格证明;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