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货主申报动物检疫时,应当申明动物种类、来源、数量、拟接收单位和调出时间,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养殖档案或者防疫档案;(二)畜禽标识;(三)动物疫病检测报告或者抗体检测合格证明;(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