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到指定的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