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与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官方兽医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兽医专业人员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