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相关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构承担动物疫病检测等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开展动物免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