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林业、卫生计生、园林绿化等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和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治、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外来动物疫病防范等方面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