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及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