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交通、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农业、林业、水利、旅游、文化、教育、卫生、民政、科技、能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粮食、体育、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