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