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重大危险源管控制度;

(七)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检验制度;

(十)安全设备管理制度;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三)岗位操作规程;

(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规程。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单位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