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在年度财务预算中予以落实,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