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有效

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问责、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旅游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按照规定职责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