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问责、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旅游监督管理职责的;(三)未按照规定职责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