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导游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向市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换发导游证而在本市执业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