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导游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向市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换发导游证而在本市执业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