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通过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向旅游行政部门进行团队旅游信息备案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车辆驾驶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旅游电子行程单提供交通服务的,由交通行政部门对旅游客运经营者处以20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