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第四节 旅游购物第四十五条有效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不得以回扣、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财物或者其他手段给予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贿赂。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